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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虚拟商品和NFTs分类方法
2022年09月05日   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

2022819日,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)发布指南草案(2023年版),对虚拟商品和NFTs进行分类,并对NFTs有关的术语进行了规范化。

根据EUIPO的规定,所有可下载的材料都适合纳入第9类。“虚拟物品”是指在网上社区或网络游戏中购买和使用的非实物物品。因此,所有虚拟商品都属于第9类,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。

其次,在分类程序中必须注意正确的描述。例如,术语“可下载商品”和“虚拟商品”缺乏清晰和精确性,必须具体说明与虚拟商品有关的内容,比如“可下载虚拟商品”,即“数字艺术”。

尼斯分类法第12版包括“由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”。在此情况下,NFTs被定义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,并被用作记录数字艺术品或收藏品等物品的所有权的一种手段。

EUIPO认为由于该术语并不意味着数字物品本身,而是指一种认证手段,不能用于分类。例如,“由NFT认证的、可下载的数字艺术”。

此外,与虚拟商品和NFTs有关的服务将按照既定的服务分类原则进行分类。例如,第35类(广告、商业管理、组织和管理、办公室功能)中的“经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艺术图像的在线市场”。

李姝影(检索) 杨璐霜(编译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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